一辈子可以改几次国籍

新锐大众记者 贾瑞君 报道

民族成份不是想变更就变更,今后我国符合变更条件的公民,一生中最多只可变更两次民族成份。5月27日,新锐大众记者从省民委、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,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和5月31起施行的《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》(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作出了更严格的规范。

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,长期以来主要依据国家民委、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、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进行。近年来,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、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。一些地方乱改民族成份的事件屡有发生,如西部某市高考考生为骗取高考加分,将汉族违规变更为少数民族;中部某省为建设少数民族风情园,将当地的汉族违规变更为少数民族等等。

1990年《规定》对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限制相对较宽,只要是不同民族结婚所生子女,在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之前,可以由父母申请变更;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两年内,可以由子女申请变更,一般没有次数、条件限制,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别公民随意、频繁变更子女或本人民族成份现象,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。此次施行的《管理办法》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,在十八周岁以前,既限制次数(1次),又限制了条件;在十八周岁之后,限定时间(2年内)和次数(1次)。这就意味着,从今年起,我国符合条件的公民,一生最多可以变更2次民族成份。

与1990年的《规定》相比,《管理办法》新增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性质的条款。即: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能否变更的审查;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如何变更的审批。为加大对违法、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,《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对于公民隐瞒真实情况,伪造、篡改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,可以依照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成份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、徇私舞弊、渎职滥权的行为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并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
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实施后,我省制定了《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从今年5月31日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。《实施细则》全文共22条,主要从适用范围、工作职责、确认登记、变更规定、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。

与1990年《规定》相比较,《管理办法》延续了“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”这一最基础、最核心的原则。我省对年满18周岁变更民族成份所依据的对象作了进一步界定。我省将18—20周岁变更民族成份公民所依据的对象,界定为生父母、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。

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,其民族成份如何确定?

新锐大众记者了解到,类似这种情况,其民族成份应当根据中国国民的民族成份确定。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,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,应按下列原则处理: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,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,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,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;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,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,报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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